為進一步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理順天然氣價格,經市委、市政府同意, 西安市發改委重新核準天然氣配氣價格,發布天然氣價格改革相關通知如下:
西安市發改發〔2019〕96號
各區縣發改委(物價局)、西咸新區市場服務與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創新發展局、國際港務區經濟發展局,各燃氣公司:
為進一步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理順西安市天然氣價格,根據國家發改委《關于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8〕794號)、原陜西省物價局《關于我省天然氣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價商發〔2018〕54號)精神,結合西安市實際,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西安市天然氣價格改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市天然氣價格分類
西安市天然氣銷售價格分為居民用氣價格、非居民用氣價格兩類。執行居民用氣價格的非居民用戶范圍,包括學校、幼兒園、養老福利機構、城鎮社區居委會、小區自備鍋爐采暖、市政集中采暖。
二、調整城市天然氣銷售價格
(一)調整天然氣配氣價格。按照省上新的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重新核定城市天然氣綜合配氣價格為0.55元/m³;調整分類配氣價格,居民配氣價格由0.49元/m³調整為0.52元/m³,上調0.03元/m³,非居民配氣價格由0.754元/m³調整為0.704元/m³,下調0.05元/m³。
(二)合理疏導上游調價因素。居民用氣價格需疏導上游門站價格上調和省內管輸價格下調后的漲幅0.056元/m³。
(三)調整天然氣銷售價格。綜合以上因素,我市城市天然氣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共計上調0.086元/m³,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下調0.05元/m³(具體銷售價格見下表)。
(四)其他相關規定
1.按照中省要求,天然氣價格中包含了居民十年到期燃氣表更換費用,今后各燃氣企業更換居民十年到期燃氣表不再向用戶收取費用;為確保天然氣價格秩序,維護天然氣用戶利益,未到期燃氣表如出現故障,更換或維修也不再收取任何費用(僅限居民用戶室內燃氣表更換或維修,不包含其他設施)。
2.執行居民用氣價格的非居民用戶,包括學校、幼兒園、養老福利機構、城鎮社區居委會、小區自備鍋爐采暖、市政集中采暖,不執行居民階梯氣價,氣價在第一階梯終端價格基礎上加0.02元/m³,標準為2.09元/ m³。
3.居民階梯氣價結算周期仍以年為單位,結算周期起始時間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三、建立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和季節性差價制度
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適用于城市門站價格(含管道天然氣上游門站價格、省內管道運輸價格等)調整引起的購氣成本變動。
季節性差價適用于各燃氣企業為彌補冬季高峰期用氣量缺口,在市場上采購中石油、中石化等管道氣、交易所摘牌的管道氣及LNG等引起的購氣成本變動(詳見附件)。
四、幾點要求
(一)加強宣傳引導。理順西安市天然氣價格是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的重要舉措,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各區縣發改委(物價局)、西咸新區、高新區、港務區等有關部門要做好天然氣價格改革政策宣傳工作,積極引導群眾正確解讀價格政策。
(二)確保市場穩定。各燃氣企業在執行時間、氣價標準、氣價分類等方面要嚴格執行政策規定;要制定應急預案,如出現群眾排隊購氣現象,及時采取不限氣量、延長營業時間、保證供應等應對措施,確保市場秩序平穩。
(三)加強行業監管。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燃氣企業的監管,全面了解燃氣企業及供熱等相關行業經營狀況,及時反映企業訴求,確保行業健康發展。
(四)密切關注市場。各區縣發改委(物價局)、西咸新區、高新區、港務區等有關部門要及時跟蹤了解政策執行情況,并加強與市場監管等部門的聯系配合,密切關注天然氣市場變動情況,切實維護天然氣價格秩序。
五、本通知自2019年3月16日起執行
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3月15日